近似商标_“米加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56915号“米加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8号

       

      申请人:石家庄米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915号“米加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1649号“米加”商标、第17913629号“斯米加 SI MI JIA”商标、第5085583号“米加思 m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米加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米加”,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斯米加”仅文字排序不同,文字构成相同,且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米加思”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