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48071号“色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77号
申请人:定之坊(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8071号“色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9288号商标、第33384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