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5823466号“稻 DAO177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34号
申请人:唯珍(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823466号“稻 DAO177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830号“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36296号“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0057号“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设计风格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已被不予注册,其所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稻DAO1773及图”与引证商标三“dao”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稻DAO1773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稻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稻”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稻”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腌制蘑菇、咸菜、皮蛋(松花蛋)、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葵花籽、五香豆、熟制豆、熟芝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泡菜、腌制蘑菇、咸菜、皮蛋(松花蛋)、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葵花籽、五香豆、熟制豆、熟芝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