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171402号“ULTRA FINE M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0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科学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402号“ULTRA FINE M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并没有仅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标识已在日本取得注册,且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本注册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LTRA FINE MIST”可译为“超细水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喷射旋涡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理由。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