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900931号“T COLLECTION L'GRAND
CR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3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900931号“T COLLECTION L'GRAND C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香波;化妆品;指甲油;美容面膜;护发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申请,即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3935号“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495号“collection 20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08746号“COLLECTION 2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5268号“LE GRAND C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03874号“达芙妮印象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有特定的联系。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L’GRAND CRU T COLLECTI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L’GRAND CRU T COLLECTION”与引证商标四“LE GRAND CRU”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L’GRAND CRU”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指甲油、美容面膜、护发素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