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00073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宁市京东时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原创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00073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001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帽子(头戴)、鞋(脚上穿着物)、袜商品上。2016年12月28日,经我局商评字[2016]第12133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子(头戴)、鞋(脚上穿着物)、袜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书已生效。2017年1月22日,赵妮丽针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经我局商评字[2018]第16670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2019年10月31日,该决定书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511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并已生效。因此,复审商标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73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