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59330号“宜祖坊YI ZU 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90号
申请人:王开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9330号“宜祖坊YI ZU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935704号“宜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3772号“左宜右宜 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51648号“SZTYGOU 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方案、相关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