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陵红楼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09969号“金陵红楼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93号

       

      申请人:汪明香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9969号“金陵红楼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9950号“金陵红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陵红楼梦”包含引证商标的“金陵红楼”,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