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姜太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48507号“姜太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42号

       

      申请人:深圳木火通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8507号“姜太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5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的文字“姜太白”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太白”文字,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烈酒与酒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