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64221号“中农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37号
申请人:南宁市中农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4221号“中农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0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3335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中农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中农”文字,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另,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