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福祥康必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7341604号“福祥康必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50号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康而健纸业保洁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意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永宏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27341604号“福祥康必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14816号“康必福 KANAB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之所以能核准注册,其权利基础在于引证商标,但引证商标是被申请人非法受让的商标,且该转让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
      2、(2018)粤07民终3596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卫生消毒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2013年9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6日,其注册人为江海区康而健纸业保洁用品厂。
      3、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经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该企业由江海区康而健纸业保洁用品厂升级设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福祥康必福”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康必福”,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婴儿尿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