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4958554号“姿多美ziduom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65号
申请人:义乌市姿多美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吐洪江·拜克力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24958554号“姿多美ziduo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姿多美”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获得了众多社会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第5399113号“姿多美Z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是一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也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授权书;
3、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4、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明;
5、引证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证书;
6、申请人销售及纳税情况;
7、申请人部分广告图片;
8、第25993948号“姿多关ziduog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义乌市大盈袜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帽;袜”等商品上,后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明、销售及纳税资料多数未体现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其余证据亦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另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差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及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由文字“姿多美ziduomei”构成,该文字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人关于二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