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832号“SHISEIDO
BENEFIANCE WRINKLE SMOOTHING CONTOUR SE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35号
申请人:SHESEIDO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832号“SHISEIDO BENEFIANCE WRINKLE SMOOTHING CONTOUR SE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对“美容精华液”一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原料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请求删减申请商标在肥皂;化妆品;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假指甲;假睫毛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上述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肥皂;化妆品;香料;香和芳香剂;牙膏;假指甲;假睫毛商品上请求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基础已不存在,我局仅需就申请商标在美容精华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包含外文“SERUM”,其可译为“血清”,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美容精华液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