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苏岛燕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8213356号“苏岛燕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85号

       

      申请人:苏岛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恒翌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南纬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对第28213356号“苏岛燕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03923号“苏岛SU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淘宝有开设有燕窝店铺,店铺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文字虽然是“苏岛燕庄”,但却是最初被贵局驳回的商标图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向被申请人主张“苏岛”的商标权后,被申请人仍辩称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拒不更改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此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苏岛商标注册证及注册信息;苏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址、商品包装、宣传、连锁店照片;争议商标的注册信息及争议商标未规范使用在淘宝网店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翅;蔬菜罐头;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亦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纯文字“苏岛燕庄”构成。争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苏岛”,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但该条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蔬菜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