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713112号“WP CLUB W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11号
申请人:科特姆元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玩皮皮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22713112号“WP CLUB W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在第3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901693号“WP Suspen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36354号“WP SUSPENS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WP”品牌的真实所有人,“WP Suspension”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模仿,系以欺骗及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
2、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以“WP Suspension”为关键词检索的结果打印件;
3、申请人实际产品照片;
4、申请人关联公司WP Suspension GMBH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我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7类“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维护以及改造服务,尤其是摩托车和此类车辆的零部件”等服务上。上述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WP”,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维护以及改造服务,尤其是摩托车和此类车辆的零部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商业发票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主要由文字“WP CLUB WP”构成,该文字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