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二一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73696号“二一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33号

       

      申请人:武汉两点十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696号“二一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用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4437号“壹贰零在线 120OL.COM”商标、第22685072号“二零”商标、第22685176号“贰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如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