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583961号“MIX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59号
申请人:东莞市胜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3961号“MI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01、02、04、05、08小组“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8055号“麦尔逊 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7273号“MATUTANO M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销售合同、发票、活动照片、进出口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28日第168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9925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7501206号“SUNTORY MIX”商标、第26660635号“MIXXTEA”商标、第4378074号“MIX及图”商标、第5189923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5189924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5080940号“巧乐兹 MIX”商标、第5080941号“伊利 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核定使用的糕点、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