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杂货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52027号“杂货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79号

       

      申请人:无锡市凯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2027号“杂货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的商品选项上,具有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杂货铺”用在指定的抹布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