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97654号“9度时光里 SHIGUANG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32号
申请人:袁小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7654号“9度时光里 SHIGUA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7307号“时光里”商标、第21399529号“时光里”商标、第24972400号“时光里及图”商标、第32585087号“时光里及图”商标、第21151827号“9度直播”商标、第8976992号“九度思”商标、第8617965号“九度 NINEDEGREESNINEDEGREES 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档案信息;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74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