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719038号“姑婆山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00号
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对第11719038号“姑婆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姑婆山”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535669号“姑婆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1312号“姑婆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豆浆”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姑婆山”、“姑婆山泉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豆浆”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页;
2. 申请人所获资质;
3. 申请人生产基地、厂址、办公场所照片;
4. “姑婆山泉”部分产品检验报告、宣传推广及销售资料;
5. 申请人“姑婆山泉”商标注册情况;
6.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相关商品项目说明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姑婆山”的公证书;
2. 争议商标相关产品照片及产品检验证书;
3. 被申请人与其分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及销售记录、公众号;
4. 争议商标相关销售信息及维权记录;
5. 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6. 争议商标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争议商标在“豆浆”商品上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产品、店面及宣传单等照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醋;调味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6日。
2. 两件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奶;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在“豆浆”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两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奶;果汁;矿泉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姑婆山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姑婆山”,与引证商标二“姑婆山泉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在“豆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在在“豆浆”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已注册商标,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豆浆”商品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