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酷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21132号“优酷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82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1132号“优酷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2896号“优优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的“优酷YOUKU”等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优酷”商标的延伸品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