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02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44号
申请人:广州鱼兔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2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经获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9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70084号“KOV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31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