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3144748号“厘上LORDSHIN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97号
申请人:赵海
被申请人:潘珍(原被申请人:四川飞皇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对第23144748号“厘上LORDSH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厘上LORDSHINE”中的外文“LORDSHINE”可译为“上帝照耀”,属于基督教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四川飞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10月20日止。2019年7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潘珍,即现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厘上”、“LORDSHINE”两部分组成,对于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大陆消费者来说,汉字“厘上”为该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并且,“LORD”尚有君主、封建主、领主等多种含义,尚无证据证明“LORDSHINE”属于基督教固定搭配的专用语,为相关公众所认知。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