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K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5154092号“KP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89号

       

      申请人:李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峰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5154092号“KP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二、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超过2000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相关行业领域的知名品牌的抢注。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0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都蒙”、“飘飞丝”、“名宝莲”、“妮维莱”、“达芙色”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都蒙”、“飘飞丝”、“名宝莲”、“妮维莱”、“达芙色”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000余件。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本身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依此所提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属于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条款,不在无效宣传程序中适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