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O CRE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90559号“TO CREA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65号

       

      申请人:日绊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0559号“TO 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5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在“文具、不干胶纸、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记事贴、便笺本”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第68134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不干胶纸、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记事贴、便笺本”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具、不干胶纸、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记事贴、便笺本”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文具、不干胶纸、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记事贴、便笺本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