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93863号“iLOOK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57号
申请人:轩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863号“iLOOK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5331号“4in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38968号“4IN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88859号“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14437号“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信息、申请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iLOOK”与引证商标二文字“4INLOOK”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化妆品、指甲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