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享会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21441号“享会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17号

       

      申请人:广西百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1441号“享会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6386号“享CLUB”商标、第9702982号“纷享时光 享”商标、第9629539号“享 纷享乐付”商标、第25999187号“享唱歌”商标、第33544824号“享瑜伽”商标、第34324547号“享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