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5312158号“昭馀古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30号
申请人:山西森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12158号“昭馀古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40663号“昭馀古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40661号“昭馀古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201号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203号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昭馀古城”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安排旅行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旅行、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旅行座位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安排旅行、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旅行座位预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昭馀古城”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昭馀古城”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