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104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73号 - 申请人:威戈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104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73号

       

      申请人:威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04225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33760058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27125751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34985305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32781657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12636292号图形商标、第15317886号“瑞士军刀包SWISSGEAR及图”商标、第34202373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20282269号图形商标、第33769157号“SWISSGEAR及图”商标、第355240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部分已被驳回,且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家具罩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瑞士国旗相近,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