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10302号“恒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56号
申请人:吉林省恒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0302号“恒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3876号“恒通HE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塑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纺织机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