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90621号“益和热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30号
申请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621号“益和热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390号“益和医药及图”商标、第5157872号“益和大药房 YIHEDAYAOFANG yh及图”商标、第35830258号“益和 酥骨鸡腿 CRISPY CHICKEN LE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较大差异。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