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2969号“爱乐宝贝 少儿舞蹈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68号
申请人:爱乐宝贝(北京)国际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969号“爱乐宝贝 少儿舞蹈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41385号“A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1387号“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21401号“A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7611号“爱侬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049962号“爱乐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