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7995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84号
申请人:香港芬迪老佛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9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0219号和第11484456号、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以及第4874854、33166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领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设计方式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