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94057号“滤德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8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条芯净水设备部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皓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057号“滤德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德清”与申请商标“滤得清”首字不同,且联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消费者会直观的认为这是一款净水设备的商标,而不会联想到和县级地名相关。申请商标整体已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不会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中的“德”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联。申请商标整体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构思说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滤德清”使用在其指定的磁水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滤德清”整体用作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地名。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