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616989号“INTRE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英趣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国展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16989号“INT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85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实体店铺及网上店铺图片;
2、代销合同及发票;
3、寻找代销货源协议;
4、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
5、店铺装修合同;
6、特许经营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并未提交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连续不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2、申请人的主要核心产品为服装,复审商标并非其名下的重要商标。3、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理由:1、第10616989号“INTREX及图”商标为申请人主营的服装品牌,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了更多人的加盟,形成了连锁经营,应当视为对“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的使用。2、第35类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类别,也是被他人恶意抢注最多的一个类别, 防御和抢注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诚信经营企业的防御性商标,应当合理调整撤销的裁判标准,给予适当的保护。复审商标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不应被撤销注册。3、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复审商标若被撤销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人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上关于“INTREX”的搜索结果;2、百度百科上关于复审商标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2017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深圳市英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
2、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主营范围为:服装的生产等。
3、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申请人在第25类上注册有“INTREX及图”、“Intrex”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实体店及网店图片为其自制材料,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证据4为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据5为申请人店铺装修合同,证据6为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授权他人经营其“INTREX“品牌服饰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合同,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且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证据2为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服装代销合同及从他人处购买服装的销售发票,证据3为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寻找代销货源的协议,上述证据仅为申请人与他人在服装商品上的采购、代销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代理、广告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INTREX及图”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服装的生产等,并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据此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信息代理、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