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547607号“陈克明 CK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忠于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7607号“陈克明 CK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12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在撤三阶段作出的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申请复审。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商标详情;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陈克明面馆特许经营合同;4、营业执照图片;5、门店照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7年);2、收据;3、收银机打印小票。
2019年11月26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 ,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曾两次许可湖南面痴饮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3无对应发票,不能确定合同履行情况。证据5无形成时间,且照片上门店名称与证据4营业执照中名称区别明显,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收据与小票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