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91242号“志远永道ZYY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25号
申请人:志远永道(武汉)文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1242号“志远永道ZYY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