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37170号“美乐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7号
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7170号“美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8738号“美乐珍宝”商标、第7290407号“美乐 MEILE”商标、第3053573号“美楽”商标、第1758248号“美乐及图”商标、第33724012号“美乐堡”商标、第33724012号“美乐堡”商标、第3053572号“美楽”商标、第20467167号“美乐1980”商标、第33659478号“美乐四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整体外观、含义、发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着手与引证商标七、八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4888号“美宝乐”商标、第8554769号“美宝乐MapleLodge FARMS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所有人已申请注销部分商品,上述两商标亦被提起了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六所有人提交的部分商品注销申请书及商标流程状态截图;2、引证商标二、六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七、八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也未提交相关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指定使用的果肉、豆浆、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乐宝”与引证商标一“美乐珍宝”;引证商标三、四、五、九、十显著识别文字“美乐”、“美楽”;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美宝乐”;引证商标七、八“美乐堡”;引证商标十一“美乐四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