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33238号“潘朵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03号
申请人:夏仲阳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238号“潘朵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潘朵拉”商标,申请人已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2505号“潘朵拉”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与该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不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订单、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初步审定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的注册,注册公告刊于16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均为“潘朵拉”,二者整体外观亦无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