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065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43号
申请人:湖南省宏牧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6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0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89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00502号“小鱼跳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5288号“梅家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56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以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5类兽医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