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575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44号
申请人:北京万里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放弃其在瓷器装饰品、盥洗室器具、牙刷、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21704号图形商标、第10669321号“腾力及图”商标、第8779815号“AIKES及图”、第203293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瓷器装饰品、盥洗室器具、牙刷、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