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obes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97034号“obes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89号

       

      申请人:苏州恒视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7034号“obes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6596号“OOE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bessa”与引证商标“OOEASA”在呼叫及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