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393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67号 - 申请人:达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39375号“巴山食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67号

       

      申请人:达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9375号“巴山食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30993号“巴山食韵”商标、第8994645号“巴山食品 Bashan Food及图”商标、第23824882号“巴食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共存声明。二、达州市当地农业基础资源丰富,有中国苎麻之乡、中国黄花之乡、中国油橄榄之都、中国富硒茶等之称。为使当地特色农产品拥有属于自己的公共品牌,达州市政府集思广益构思出“巴山食荟”作为达州市首个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推广。用“巴山”代表达州,能够准确标识达州市的地理区域方位;“食荟”则指特色优质农产品精华荟萃,音同“实惠”。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达州政府官网截图、达州人民政府通知文件及报纸照片、宣传及使用图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声明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