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OO EYETECH欧欧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663934号“OO EYETECH欧欧及图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2号

       

      申请人: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3934号“OO EYETECH欧欧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390号“欧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12926号“OUEROU欧尔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面膜、非医用洗眼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5926号“O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研磨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