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86018号“酒先森 jiu xian 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22号
申请人:成都九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6018号“酒先森 jiu xian 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7613号“酒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中文部分“酒先森”与引证商标“酒先森”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