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米雅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75977号“茶米雅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18号

       

      申请人:南京茶米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5977号“茶米雅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438号“茶米 SUN’S BAZA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付泽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