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63835号“S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69号
申请人:地球动力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835号“S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8410号“山一重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1”指定使用在石油开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注册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