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301232号“五粮液产业园区WULIANGYE
INDUSTRY PARK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7号重审第0000001093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7号《关于第29301232号“五粮液产业园区WULIANGYE INDUSTRY PARK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9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汉字、外文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复合商标标识,其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汉字“五粮液产业园区”,而第13924342号“W”商标、第13924341号“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系仅由图形构成的单一图形商标标识;两者对比可见其图形部分虽然均含有字母“W”形象,貌似商标图形部分近似,但从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语音含义和视觉形象方面相比较,二者整体差异显著,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