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HALFOR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885702H2号“HALFOR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40号

       

      申请人:HALFORD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85702H2号“HALFOR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2145号“halfo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25746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453号“Hart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