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光华区块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7575022号“光华区块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7171号重审第0000001030号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拉莫多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7171号《关于第27575022号“光华区块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7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对被第250283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驳回的部分无异议,且商标局在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6190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在构成诉争商标在除“室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被引证商标一驳回的部分无异议,故申请商标与在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权利冲突的“室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3月24日